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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的4月底,突然聽到一個新聞,非常的錯愕,由於對他不了解,趁機在網路上搜尋有關他的資料。

一個關於外表美麗,又有高智商,以及優渥的家庭,為什麼要選擇這樣離開人間??可見他內心的苦痛早早超越了外在的美好。有甚麼比死還可怕的呢?對她來說,就是活著吧~~

自殺也該被尊重的,也許我這麼說,會被人家誤以為我在妖言惑眾,鼓吹自殺。但,我不是那個意思,我只是很單純的覺得,那是她的選擇,也許在這世界上並不是最好的,但有誰可以替代別人的人生呢??既然無法替代她的苦,你又有甚麼理由不去尊重她?我還是要強調,我的重點是放在尊重二字。尊重她的決定,也放下你對她的不捨以及投射,你不可能是她,你永遠不了解她的苦。同時,你也必須了解到,你的難過是因為她死了,還是因為失去她你很難過,我想這兩者是完完全全的不同。人都會死,差別只在於怎麼死,我的意思不是說不能難過,只是想說難過過後,就要放下它,尊重她。她是獨立的個體,不是誰誰誰的財產。

 

誘姦:這名詞很有趣,因為它不是法律上的概念,所以它僅能表達一種情狀,他不等於略誘罪,因為略誘還要一個脫離家裡的要件。而性侵害跟16歲或未滿16歲無關,只要是違反意願,都是性侵害,都是非告訴乃論的罪,只是罪名法條適用刑度不一樣而已。。。。還有利用權勢,這個意思需要個案判斷,因為如果只是補習班老師,他不一定,(不一定不代表沒有)有權勢,因為你並沒有成績或是否畢業的關鍵在他手上,所以這裡的權勢在法律上意義是跟文字上大家的一般通念是有點不一樣的。

 

就新聞上的資料,只能知道大概,他們的關係,長達五年次數達上百次,我很驚訝的是,為什麼需要五年?除非被囚禁,否則,這常理上是很難理解,而收集來的資料,好像是不得不愛上性侵害的人(類似斯德哥爾摩症),所以才會陸陸續續發生,自願與不自願交錯。而我所理解到女主角的痛苦,除了身體上的傷害,還有一大部分來自於心理上的傷害,心理上的傷不僅僅是違反意願或被虐待而已,還有一種不得不愛上,卻又瞧不起自己愛上,而又愛又恨自己的的愛上,因為這種不得已的愛是被這個世界認為很下三濫的事,瞧不起自己,覺得自己很髒,卻又被地獄般的他拋棄,這種糾葛早已摧毀他所有僅剩的自尊,當一個自認毫無自尊的人,如此瞧不起自己的人,怎能不夜夜哭啼呢?

PS:以上只是個人的自言自語,沒有要冒犯任何人的意思。也請不要隨便對號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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